審批權限。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通則》第41條,其中規定“建立分級審批制度:貸款人根據業務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由上級審批。”《商業銀行法》第35條肯定了後壹種制度。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商業銀行貸款實行“貸款審查與分級審批分離”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5年5月1995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公布,並於2003年和2015年兩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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