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壹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