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 * *借款合同有可撤銷原因的,可以撤銷。
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下列合同: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