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根據各省(區、市)小額擔保貸款年度決算情況,經審核確認後,對於擔保基金規模年度增長達到壹定比例的地方,中央財政將按年度新增擔保基金總額的壹定比例,從中央貼息資金預算中安排撥付壹部分作為風險補償資金。風險補償資金由地方財政管理,全部補充地方擔保基金,用於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
第十五條 根據各省(區、市)小額擔保貸款年度決算情況,經審核確認後,按照年度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壹定比例給予獎勵性補助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各承擔壹半,其中中央財政承擔部分從中央貼息資金預算中安排撥付。獎補資金由地方財政管理,用於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突出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和信用社區等單位的工作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