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收取了傭金,存在獲利,就壹定會構成***同犯罪,就能證明其主觀上具有***同犯罪故意。
刑法設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關人員被指控構成該罪,是因為其行為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其是否獲利,並不是評判構成犯罪的主要標準。獲得獎勵的客戶和拿工資的員工,表面上都獲得了公司給予的資金或者獎勵,都為集資平臺提供了客戶,但是對於相關業務員的***同犯罪故意,證明標準要寬松許多。而對於介紹他人投資的客戶而言,判定其是否構成***同犯罪,最關鍵的標準,應該還是回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身,即相關人的介紹他人投資行為,是否針對不特定公眾,是否有保本付息承諾,是否公開宣傳或者通過口口相傳方式散布自己消息不加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