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活動。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應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對單壹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