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人應為借款人承擔償還貸款及利息的風險。保證人提供抵押物擔保的,債務人不能清償貸款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保證人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物的變現價值優先受償。保證人提供擔保的,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保證人應當代為清償。保證人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98條向債權人提供了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債務人可執行財產的真實信息。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財產無法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的可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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