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情況嚴重,可以直接起訴,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和監督:
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人民幣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五)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庫;
執行清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