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被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