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有權主張抵押的房屋可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房屋價款,實現優先受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優先受償權是指特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全部或者特定財產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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