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認為風險很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的意見》第六條的規定。
(1)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含利率)。
(2)超過此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可見,民間借貸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上述法定標準的“高利貸”條款中,超過法定標準的利率不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可以拒絕支付超過法定標準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