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協議國雙方簽訂的付款協議,出口商的外貿公司在完成協議項下貨物出口後,將裝運單據發送給該國的清算行。根據“壹般交貨條件”或貿易合同審查對單據進行議付後,付款將立即記入進口商清算銀行賬戶的借方,“借記通知”連同壹整套單據將被發送至進口商清算銀行進行貸記。這種結算原理與現金結算方式下的“對外單據審核主動扣款”付款方式基本相同。但是,因為它是記賬外匯的主動借記,所以進口商的清算銀行不預付現金。因此,根據支付協議,進口商的清算銀行免於向進口商收取外匯預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