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鄉鎮銀行發放貸款有以下規定:①村鎮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2)村鎮銀行不得異地發放貸款。(3)村鎮銀行繳納存款準備金後,其可用資金應全部用於當地農村經濟建設。村鎮銀行首先要充分滿足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如果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確實得到滿足,剩余資金可以投資於當地其他產業,購買農業債券或從其他金融機構籌集。(4)村鎮銀行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村鎮銀行可以采取壹次授信、多次使用、循環放貸等方式發放貸款。⑤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率,防止貸款過度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