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湖區法院(原鏡湖區法院的前身是環城區法院、常傑區法院、原吳昕區法院)成立於2014年4月1958。2006年初,經國務院批準,撤銷原吳昕區、鏡湖區,設立新的鏡湖區,成立新的鏡湖區法院。
鏡湖區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鏡湖區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醫院核定工作人員99人,實有工作人員89人,其中黨員62人,占70%;本科以上學歷78人,占88%;法官58人,占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