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蕪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違規管理辦法》。
第五條貸款違規行為包括:
(壹)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申請或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未按時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三)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
第六條違規提取包括:
以捏造、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從本人、配偶或者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提取資金的行為。
第七條存款違法行為包括:
單位職工或者個人繳存人取得公積金貸款後,違規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減少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