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商放棄追索權是相對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壹般來說,當債務人存在信用風險(即無力支付或破產、清算等)時,追索權被放棄。),並且當應收賬款因業務合同糾紛而無法收回時,保理商仍享有向供應商追償的權利。
在目前的國際保理業務中,無追索權保理業務是主流。
無追索權保理並不是說保理商在任何情況下都對供應商沒有追索權。無追索權保理與有追索權保理的區別在於,後者可以在應收賬款因任何原因無法收回時向供應商行使追索權,而前者是相對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