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3年內自建住房、購買商品住房(不含因災重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住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
(二)家庭每月水、電、燃料、通信或物業管理服務費總額占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壹定比例以上。具體比例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不得不自費出國留學。
(四)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活動。
(五)購買半年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費用為家庭成員人數乘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五倍(含)以上。
(六)非從業人員經常使用的機動車、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業機械。
(七)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