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所有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同時,對於未備案的非標電動自行車,其使用期未滿七年的,從2023年1月1日起也不得上道路行駛。如果違反規定,將會面臨罰款,甚至會被沒收車輛。但請註意,對於在2021年1月1日之後購買的“舊國家標準兩輪電動自行車”和“不符合國家標準兩輪電動自行車”,將不再辦理登記上牌業務,逾期未登記的也不得在道路上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