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貸款人對不能在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償還的貸款加收利息;不能償還或不能執行本息的,應督促償還或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
貸款人應要求有償轉讓產權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清償貸款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