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版):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