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統壹核算、統壹調撥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由於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往往遍布全國甚至世界各地,而且每個分支機構所處的環境千差萬別,如果每壹筆貸款業務無論金額大小都由總行審批,難免影響效率。商業銀行總行為了有效開展金融業務,必須對其分支機構進行分級管理和授權,體現在貸款業務上就是貸款分級審批制度。據此,貸款分級審批制度是商業銀行作為法人依法為其分支機構設立的制度,僅適用於法人內部關系,不適用於法人外部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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