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償”或“子債子償”沒有法律依據。父親和兒子都沒有這種償還義務,除非有壹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償還的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繼承人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
也就是說,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財產後,同時繼承被繼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債務。根據債務相對性原則,繼承人只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綜上所述,“父親”和“兒子”都沒有義務無休止地為另壹方“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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