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