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條規定: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七條規定,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