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銀行停止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保理合同被列為名優合同,有追索權保理被明確定義為以轉賬形式承擔壞賬風險的合同形式。該條款統壹了無追索權保理的基本法律框架。為了保證風險的可控性和合規性,銀行決定停止無追索權保理。無追索權保理不要求保理商承擔壞賬風險,給銀行帶來潛在的風險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