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委托貸款在新會計準則下不再被定義為壹項“投資”,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報為“投資收益”。
從另壹方面講,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對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此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範範圍。鑒於委托貸款對於多數壹般非金融企業而言並非主營業務,因此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潤表上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列報;相應地,按稅法規定計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在利潤表上列報於“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