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構成本罪的前提是“違法”,如發放信用貸款給關系人,或以優惠條件發放擔保貸款給關系人,因此只要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本罪,成立犯罪的要件比“非法發放貸款罪”嚴,而法定刑起刑點則比後者低。本罪“損失較大”即構成犯罪,而“非法發放貸款罪”要“損失重大”才構成。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個人實行雙罰。
二、關系人的定義,壹般指
(1)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員,如管理人員和業務員;
(2)與內部人員有某種親屬、親友、投資、兼職、入股關系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及個人。
三、分析是否構成本罪還可以看是否明知有風險仍貸給;以優於他人的方式貸給。都必須有損失較大”的後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