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七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跨省級行政區域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過渡期內完全符合本辦法的要求;逾期仍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新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前款所稱過渡期為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年。過渡期內,未取得跨省行政區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資格的小額貸款公司,要將跨省行政區域網絡小額貸款余額和貸款戶數控制在存量規模以內,有序減少並逐步清退。
第三十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並可以采取本辦法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