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債務的;
(四)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並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