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管、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資格,包括招錄(聘)為公職人員。對於失去信任者的子女,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如果考生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會受到公務員考試的限制。但如果考生家長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壹般不會影響對考生的政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