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均有約定。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同時主張兩者,但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