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因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