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1998年至2008年9月,王體軒在擔任陽泉煤業集團領導期間,縱容其子王昭開辦的3家公司長期在陽泉煤業集團從事經商營利活動,經營額達7432萬多元;2003年至2006年期間,王體軒違反規定,擅自決定以陽泉煤業集團及其下屬企業的名義對外提供貸款擔保,擔保貸款***計2.57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