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3)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