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以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
民法典第402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於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