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在向同壹借款人發放貸款時,需要控制其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業銀行的資金安全和穩定經營。如果貸款余額過高,可能會導致商業銀行面臨較大的風險,壹旦借款人無法按時償還貸款,將對商業銀行的資本狀況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商業銀行必須遵守這壹規定,確保貸款與資本的比例在合理範圍內,以維護自身的穩健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