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如需貸款,應直接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代理行申請。
第二十九條
所有貸款應由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借款合同應約定貸款種類、貸款用途、金額、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貸款由保證人和貸款人簽字,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與貸款人約定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法人公章,並由保證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抵押和質押貸款應由抵押人、出質人和貸款人三方簽署。需要登記的,應當依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