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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提前收回抗辯

1.民間借貸的借款人未按時支付利息,出借人有理由懷疑其履行能力,並有證據證明的,可以停止合同履行,要求借款人提前收回借款。

2.如果不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條件,貸款人不能要求提前償還貸款。

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

(3)商業信譽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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