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打擊非法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通知》第三條實行失信聯合懲戒,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記錄職工非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失信記錄,並隨其個人賬戶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限期如數歸還,並在壹定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逾期不還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依法依規將失信信息報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要通報其所在單位。